第四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者:信息发布员发布时间:2021-03-25浏览次数:200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有效地利用现有设备,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具体情节,价值大小,及认识态度,责令责任人赔偿现价、半价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的;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的;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际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损坏的;

2、经批准使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预防损失的;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出现误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6、对照相器材、电视机、录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系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报损、报失表”,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