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本科生请假制度

发布者:张旖旎发布时间:2019-11-08浏览次数:428

上海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本科生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养成严于律己、遵守纪律的良好作风现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

第三条 学生请假管理

1)病假:因学生身体健康原因的请假,须有校医院的病假单或校外医院病假单。仅凭挂号等就诊记录不予准假。

2)事假:因本人或家庭亲属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必须陈诉原因,经家长确认核实、辅导员同意方可准假。一般情况下与学校教学活动无关的考试及学习,如:驾考、校外培训等不予准假。

因身体原因请假就诊,但医院未开具病假单者可以请事假。校内就诊请假不超过2学时,校外就诊请假不超过4学时。

3)公假:因参加国家、市及学校组织重大活动的请假。请公假必须提供相关活动负责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并通过辅导员的审核,方可准假。

第四条 凡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审核批准。请假3天以上应由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所有审批之后均需交辅导员处备案。

第五条 请假流程

1)请假学生事前如实向辅导员说明请假原因、时间、去向。按照要求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无特殊情况不接受电话、短信形式的请假,请假者需本人向辅导员提交请假申请。

2)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由本人将请假申请表交至班级学生干部,作为向任课老师请假凭据。存根交至辅导员处留底。

3)请假期满,需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并登记报备,不得口头销假。不按要求销假做旷课处理。

第六条 若因急事、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请假常规手续,应先向辅导员以电话或者短信形式请假,并委托他人或通过传真等手段填写请假申请,事后按规定补齐书面材料。

第七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如使用、买卖虚假假单者,给予学院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以上请假制度具有长期有效性,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者均按实际课时计为旷课。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学工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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